联合发展中国家参与“碳关税”的贸易谈判。部分发达国家提出的拟实施“碳关税”的贸易法规,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是中国,长期依靠的“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本密集型)行业发展 .济的发展模式正处在艰难转型期,一旦接受发达国家实施的“碳关税”贸易规则,这无疑给发展中国家的未来经济发展添加了一个“枷锁”一碳排放量限额,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面对“碳关税”我国要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参与“碳关税”的贸易谈判,争取话语权,坚持《京都议定书》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向世界表明,造成气候变化、温室气体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方在发达国家。据研究数据显示,目前的温室效应主要是由过去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所引起的,现在80%的二氧化碳是发达国家在工业发展时期所排放的。按照人均历史排放量计算,英国是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多的国家,美国次之,美国的历史人均碳排放量大约是我国的5倍。据易碳家了解到,征收“碳关税”实际是在向发展中国家转嫁责任,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进程。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决不能被动接受这种发达国家的“安排”,而应该联合力量,对抗这种经济阴谋论,争取发展中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权益和责任对称。
当然,我国这种做法并非在低碳经济是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下逃避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责任,我国无意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相反作为世界碳排放大国,我们会承担起大国的责任。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承诺的到2020年将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一45%。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如今各国越来越重视并遵循国际贸易法规和气候法规,我国要想在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贸易保护措施下,尽可能减少损害,应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参与包括“碳关税”在内的国际多边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的谈判和新规则的制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加强国际合作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在“碳关税”为发展中国家所诟病的情况下,碳金融市场获得发展机遇。各国在寻求相较于征收“碳关税”来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取得的成效而言更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减排方式,自此碳交易的概念被提出,为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契机。我国是最具潜力的碳排放交易供给大国,但目前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缺乏话语权、定价权。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是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形式。据易碳家了解到,2008年我国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的成交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的84%。我国应利用在CDM项目的发展优势,积极开拓国际碳交易市场,吸引国际资本和国外先进的减排技术进入我国的减排项目,发展我国的低碳经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