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包括环境费与环境税。其中,环境费主要是排污收费;而环境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种税,其范围相对较广。据易碳家了解,在我国,现有环境税费制度体系是以排污费为主体,包括资源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其他税(例如消费税、增值税)在内的一个整体。相应地,环境税费制度也主要由排污收费制度和环境资源税收制度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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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收费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我国于1978年提出了实施排污收费制度,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规定了该制度。此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都对这项制度作出了规定。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对排污收费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收费计算方法、排污费加收和减收、征收程序以及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排污收费制度已成为我国环境法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随着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排污费被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用作办公经费甚至职工工资、奖金等问题越来越突出。1993年l0月9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规定“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规定,“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取消和禁止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提留分成法。”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至此,我国排污收费逐渐规范化,排污收费制度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收费成为我国筹措环境保护资金的主要渠道之一,在引导企业改进技术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排污费高比例返还使企业怠于治理污染,排污费征收不力的现象屡见不鲜,排污费被挪用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而将排污费与经费、奖金挂钩的做法也还比较普遍。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二、环境税收制度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我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发展的过程。总体而言,仍是以税式支出为主,征税政策主要体现在征收资源税并扩大其征收范围,税收政策变动频繁。
我国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收政策,不仅其规定比较繁杂和零乱,而且大多都是权宜之计,并未从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高度来定章建制。尤其是1994年税改前,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计划指导、行政干预现象极为普遍,税收手段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税改后,税收在环境资源保护和鼓励废物回收利用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种、税率、税基的选择不是从推动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角度来确定的,因此,税收制度尚不能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循环经济以减量化、再循环、再利用为原则,其中减量化是以科技进步、产业升级为前提的,再循环和再利用要求对资源和产品的利用做到物尽其能,最大限度提高利用水平和利用率,减少最终废弃物的排放。无论是哪一个环节,都意味着最初的努力和尝试具有较大风险和成本,因此采用一定的手段鼓励这种努力,抑制对旧产业和模式的依赖是十分必要的。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手段包括绿色税费、绿色补贴和绿色采购等。其中绿色税费实质就是环境税费,即对环境污染型、资源消耗型的产业按照级差原则征收税费,而对有利于环保的绿色产业采取一系列税式支出等优惠措施,引导产业升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手段中,环境税费的力度无疑最大,也最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因此,在税费改革与制度设计中,必须将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