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近日根据征求意见完成了对环境保护税送审稿的修改,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设置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是修改稿的一个重大变化。
这些勾勒出了当前我国环境税改革的两大核心内容,即费改税和环境税立法,设置
碳税税目不在其列。
当前在环境税中设置碳税税目还不合时宜。
自2008年以来,我国先后在京津沪及湖北、广东、浙江等省份建立了
碳排放交易机构,尝试开展标准化的
碳排放合约交易。
开征碳税,还有赖于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优化调整。
也就是说,设置碳税税目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要优化调整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以避免出现功能交叉重叠和重复征税现象。
换个角度思考,我国完全可以借鉴欧洲碳税的经验和做法,将现行资源税和消费税中的“碳排放”因素与碳税挂起钩来,“改造”成我国的碳税制度。
开征碳税,也与我国所处经济成长阶段的经济政策相掣肘。
在对待经济发展与减少碳排放的两难选择上,设置碳税税目,说到底不过是利用WTO禁止双重征税机制被动应对“碳关税”,以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一种无奈选择。
目前,我国能源以行政命令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依然如故,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严重扭曲。
我国能源价格管理体制的市场化改革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