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碳含量作为碳税计税依据。碳税的征税依据有两种情况,大部分国家实际是按碳含量征税,用燃料的含碳量和消耗的燃料总量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丹麦、瑞典、和挪威等国),只有少数国家(波兰、捷克等)是直接对二氧化碳或一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这主要是因为第一种方法在技术上更为简单易行,不用考虑能源效率改进技术和碳回收利用技术。但存在的问题是前者只是鼓励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而不利于企业开发和购买二氧化碳的削减和回收利用技术。
根据实际国情设计碳税税率,并逐步提高税率水平。碳税的税率规定主要为:一是大多数国家实行固定税率,只有很少国家(荷兰)实行累进税率;二是根据能源的类别的不同规定差别税率,大多数国家(除瑞典和丹麦以外)对含碳比例较高的化石燃料比那些含碳量低的燃料征相对较低的税,这主要是考虑行业的竞争力。同时,各国在最初开征碳税时多采用了相对较低的税率水平,然后再逐步提高。例如,1991 年瑞典引入了二氧化碳税之初,每吨二氧化碳的一般税率仅为27 欧元,而目前已提高至114 欧元。这种做法考虑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可以减少开征时的阻力。
制定相关税收优惠。为防止碳税对特定行业产生较严重的不利影响,加重企业负担,特别是对那些能源消耗大、竞争力差的行业,各国对企业特别是特殊行业都给予了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措施。其中,参加自愿减排协议的企业一般都不用缴纳碳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碳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碳税收入的使用大多数国家纳入一般预算管理,也有个别国家将其专款专用于环境保护(荷兰最初)、养老金帐户(德国、英国)、补助贫困家庭、或者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研究开放利用可替代新能源的活动(英国)。值得注意的是荷兰最初把碳税收入指定用于环境支出的,但受到反对。其原因分析来看主要有两点:一是专款专用破坏了预算的统一性,不利于预算资源的统一管理;另外碳税收入的绝对额和相对量都不高,根本无法单独满足环境支出的需要。
实施税收收入中性的改革。欧盟的一些国家开始征收碳税时,还通过减少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其他税种的税负,以及通过合理使用环境税收入来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以避免造成税负增加过多,并能够取得“双重红利”的好处。例如,德国等国家在碳税征收的同时降低了劳动所得适用税率,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通过将碳税收入投入到养老基金减少了个人和企业的缴费水平,起到了拉动就业的作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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