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与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燃油税等税种的功能交叉重叠。建立碳税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对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进行优化调整,避免出现功能交叉重叠和重复征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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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向国务院提交了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境税”)立法申请,同年7月,完成了对部分专家学者和钢铁、电力、有色、煤炭等“两高”行业及相关协会的征求意见。近日,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征求意见完成了对送审稿的修改,下一步将对送审稿再次征求意见,修改后提请国务院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改稿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税的征税范围,设置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也即通常所说的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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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税制度的纠结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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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说法虽流传甚广,实则尚无定论,而许多发达国家却以此为借口,迫使竞争对手提高同类产品的生态成本支出,削弱其经济竞争力。所谓“碳关税”,实质上就是美国等发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新形式。据易碳家了解到,我国之所以匆忙地准备设置碳税税目,乃是利用WTO禁止双重征税的规定,以应对“碳关税”,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的一种无奈选择。2020年后,美国将对产地温室气体排放量高于美国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征收“碳关税”的前提是,首先对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征收“碳税”。美国经济与技术上存在优势,相对于我国,其开征“碳税”的回旋余地大得多。我国需高度重视、审慎对待碳税,积极应对“碳关税”,争取气候变化国际博弈的主动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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