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环境税的税种设计要反映当前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具体讲,就是要有利于促进“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环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项费用为主,征税为辅,并且这些少量的税收措施还是零散地存在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有关规定中,很难发挥遏制并减少环境污染的合力作用。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相关研究表明,虽然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够显著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但是也会对我国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制约,目前还未开征二氧化碳税。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水平悬殊,考虑到社会公平问题和落后地区的发展问题以及税收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就需要谨慎设计开征二氧化碳税,以照顾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二氧化碳税这一新税种的设立,与众多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在研究设计二氧化碳税时必须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税率,且初始税率应设置得较低,以使企业能尽快适应这一新税种。根据国际经验,二氧化碳税的征税对象应定位为化石燃料(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其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财政收入。而且二氧化碳税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利用税收收入进行绿色清洁能源开发与研究,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
国外的经验证明,通过政策改变市场的基础,政府政策的积极作用可以促使节能减排的实现更具成本效益。OECD国家环境税种多样,税率也较高,本应该取得较多的财政收入,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原因就是这些国家为了保证其工业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实施严苛的环境税的同时,也施行了比较宽松的环境税费减免与返还措施。除此之外,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税负的理念,也是OECD国家在实行环境税过程中所奉行的。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其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
我国政府应对一些关键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或者同时降低其其他税收税负水平,适量增加国家财政补贴,以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通过对税收实行减免的政策优惠,使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有意识地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环境资源,并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环境的改善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企业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给与更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企业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虽然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制度成本节约优势,但是民间的公众呼声也是不容忽视的。任何改革都需要调动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二氧化碳税的开征也不例外。因此,在二氧化碳税推出的前期阶段,除了通过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以及对相关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确保二氧化碳税顺利地推出与征收之外,还必须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以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广泛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