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对进口的部分产品征收关税。这些产品的共同特点是在原产地生产的过程中涉及较高水平的碳排放。因此,这些产品也被称为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其中包括钢铁、水泥和玻璃制品等。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欧盟在碳关税方面的第一个制度建设举措是计划将欧盟外国家的工业生产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制内部。欧盟自1990年起,积极推行减少碳排放的各项举措,并在2003年建立了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TS),出台了《欧盟2003年87号指令》。这一机制目前涵盖了欧盟内部10000余家企业,包括欧盟碳排放量的40%以上。欧盟碳排放机制要求2005年起,《欧盟2003年87号指令》附件一中的企业必须在碳排放指标下运转。企业可以从当局直接购买碳排放指标,也可以从碳排放交易机制内的其他企业手中购买指标。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由于对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碳排放税,欧盟部分国家的碳密集工业生产成本上升,商品价格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开始下降。为保护本国碳密集工业的市场竞争力,并且推动国内碳税征收政策的执行,法国率先鼓励欧盟各国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生产的碳密集商品额外征收进口关税。2006年,法国总统希拉克和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首次提出了碳关税这一概念。2008年1月23日,欧洲委员会主席提出将碳密集产品的进口者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之内,要求进口者同生产者一样购买指标。同月,欧洲委员会发布了《修订欧盟2003年87号指令》的提案,要求欧盟内部进口者购买碳排放指标,使得进口者承担额外的税费。这一措施与直接对出口商征收关税相比,在对出口商的经济效用方面是相同的。两种情况都会促使外国的工业生产者与欧盟内部的工业生产者承担共同的碳排放成本,保证竞争的公平性。但这一提案中设计的具体措施相对缓和,具有渐进性。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制之下碳关税征收的最新进展是在航空碳关税方面。欧洲委员会于2008年11月通过法案将国际航空领域纳入碳排放交易机制当中,决定在2012年1月1日起征收航空碳关税。此项法案规定,所有航线经过外欧盟境内的航空公司均需向欧盟相关当局申请相应的碳排放指标。然而,欧盟这一举措受到美国、中国和俄罗斯等32国的联合抵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美国在碳关税方面的立法进展略滞后于欧盟。美国目前还没有签订《京都议定书》,并且没有在国内形成碳排放交易机制或者以任何形式收取碳税。2003年,利伯曼-麦凯恩环境管理法案提出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机制,然而该法案在参议院被否决。2007年,参议员约瑟夫·利伯曼和约翰·华纳共同起草美国环境安全法案(利伯曼-华纳法案),再次提出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再次被参议院否决。2008年,参议员芭芭拉·博克斯对利伯纳-华纳法案进行了修改。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出台,并在众议院以219票支持、212票反对的微弱优势通过,由此美国正式引入碳排放交易机制。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