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环境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今后我国必须对CO2排放有所限制,企业或个体不能无限制或无代价地向大气排放CO2。按照十八大提出的碳排放权概念,可行有效地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必须将惩罚和激励结合起来考虑。惩罚即征收碳税,激励则是允许对CO2减排进行交易,两者为互补关系,缺一不可。征收的碳税,按照取之于“碳”,用之于“碳”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开发,建设碳封存基地和输送网络以及设施维护等。
碳税作为一种惩罚性经济手段,如果单独出台,与其他手段没有联动,则有可能只是增加了企业成本。企业通过提高市场产品价格,又将增加的成本最终转嫁到消费者承担, 这不是征税的初衷。因此,碳税的实施要有一定的技术手段支撑和协同,最好是与碳捕集和封存相结合,形成一套有机的联动机制,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CO2进行捕集,是对全球和社会的保护和贡献,其付出的投入和创造的价值,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建立碳市场,对CO2进行交易,就是鼓励和规范这种行为。由于捕集的CO2除少量用于二次驱油以外,大部分封存于地下,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进行实物交易。碳市场设计为对当年捕集和封存的 CO2形成的标准票据进行交易,与期货市场标准合约的交易相同。通过碳交易,那些实施碳捕集的企业,不仅可免交碳税,还能取得出售CO2的收益,降低碳捕集成本。那些碳排放数量较小或短期内不能实施碳捕集的企业,可以买入CO2标准票据,并以此抵扣应缴碳税,付出实际低于碳税的成本。而那些不实施碳捕集也不参与碳市场交易的企业,只能依法纳税,面临成本和价格的双重积压,最终失去竞争力或被市场淘汰。通过这种机制运作,可以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达到鼓励先进,惩罚落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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