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及会员美国航空公司、大陆航空公司、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认为欧盟上述修正案是“单边行为”,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多项条款,并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欧盟,败诉后又起诉至欧洲法院。2011年12月21日,欧洲法院作出裁定,宣布欧盟实施国际航空碳排放限额管理的政策并未违反相关国际法。据此,欧盟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将对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航班所属航空承运人,不论其国籍,实行航空碳排放限额管理,航班所属承运人应在2013年4月前向欧盟递交其航班在2012年整年的航空碳排放量,对超出核定限额部分需要在其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相应的排放额度。
概而言之,EU-ETS是欧盟履行其《京都议定书》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主要手段。尽管航空活动尚未纳入《京都议定书》的控制范围,但是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二氧化碳排放持续增长,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尚未就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削减达成一致意向是欧盟采取“单边行为”将航空活动纳入EU-ETS的外部直接因素。
对欧盟上述行为,国际社会普遍认为,鉴于航空活动的特殊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须采取协调行动,在全球层面发动航空活动碳排放减排机制的多边谈判。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终于迈出重要一步:2012年11月9日理事会会议宣布在2013年10月举行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上,对国际航空碳排放议题启动“基于市场化机制”的讨论;紧接着11月15日,理事会会议宣布成立“特别高级专家小组”,为即将举行的讨论作技术准备。随后,欧盟也高调作出让步,对外国航空公司推出“暂停航空碳排放限额提案”,以等待即将举行的2013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对此,我国政府须意识到,欧盟建立航空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为虽然引起广泛争议,但航空温室气体减排是必然的趋势。航空碳排放全球谈判如果启动,将是新一轮利益博弈的开始。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减排节能技术相对落后,但航空活动发展迅速。因此,如何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积极介入航空业温室气体减排的多边谈判,明确“共同”责任的同时坚持“区别”的对待、以赢得时间练好“内功”是目前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