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即对来自碳排放较高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该理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倡议欧盟国家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征收商品进口税。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和“碳关税”的相关条款,完善希拉克的“碳关税”理念并付诸实施,随后这项提议得到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认同和响应。欧盟宣布2012年1月起对出入欧盟的国际航班征收15%的航空碳排税。
“碳关税”的实质是在当今世界低碳减排的发展趋势下,欧美发达国家企望抢占低碳战略制高点,利用“碳关税”向中国等新兴发展国家施加环境压力,实行贸易保护主义,遏制新兴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维护现有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格局,并逐渐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困局。“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有关“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当前形势下提出实施“碳关税”,将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2009年7月中国表态坚决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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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提出和实施“碳关税”政策,试图以低碳
绿色产业带动经济复苏并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虽然美国的货物贸易长期处于逆差,但服务贸易顺差却保持国际领先地位。1993—2006年,美国服务贸易的顺差一直在600—800亿美元间波动,但到2008年,美国服务贸易的顺差上升到1443亿美元,近年来迅速提高了低碳、高科技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比例。美国提出2020年和2050年的碳排放水平要分别比2005年的水平降低14%和83%,主要是依托于美国的经济、科技实力和低碳产业布局。美国将借机完成本国碳排放产业的革命,从而成为全球低碳产业的主导者、规则制定者、定价权控制者。
开征“碳关税”,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是稳赚不赔,但对于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将为碳排放付出额外代价。随着发达国家基本完成第一、二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欧美发达国家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低附加值、高能耗、高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过程包含了大量的化石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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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建议
根据累计碳排放预算的不同分摊情景进行推算,我国的碳排放量将在2020—2030年之间达到峰值。我国尽早达到碳排放量峰值,并形成拐点的途径是力争与世界低碳科技革命并驾齐驱,避免被动应付。
应对“碳关税”我国首先要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在全球低碳经济转型大趋势下,我国面临的环境压力和跨越式发展的机遇并存。以清洁能源为代表的低碳经济是我国转变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产业、实现经济结构升级与转型的机遇。建议放宽能源优惠政策领域,尽快培育和扶持新能源产业。加强节能减排与清洁能源技术攻关,攻克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核能、氢能与燃料电池等非化石能源领域的关键技术,增加清洁能源的供给,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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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断优化传统产业生产工艺和产业链结构。加强对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减少高碳产业的碳排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低碳前沿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加强提高生态效率的生态产品开发,培育低碳经济特征的新兴产业群、高新技术产业群和现代服务产业群。建立高耗能、高碳企业生产过程能源消耗管理机制,建立低碳生产示范企业并大力推广应用低碳生产技术。
同时也应不断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与规定,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碳排放评价指标体系。尽快推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机制,研究提出碳排放总量的对内控制目标。加快研究和出台碳排放指数、碳排放途径及计量指标体系,采用碳排放指数与污染指数标示,调控高碳排放量指数和高污染产品。鼓励企业选择低碳排放量的技术路径,实现对产品生产、乃至行业和地区的气候变化的定量分级与管理。引导和帮助企业重新规划制造工艺和生产流程,降低产业中间链条的碳排放,实现“低碳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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