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政府审计机关应明确政府审计机关各机构在环境审计中的职责,加强环境审计的国际合作,同时增加与CPA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环境审计的配合。
实际上,我国政府审计机关的资源有限,面对环境审计需求的增长,难免供给不足。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有7000多家,从业人员近30万人,审计资源相对丰富。国外一些国家的环境审计都是由政府审计机关、CPA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配合承担。据易碳家了解到,在加拿大,政府部门专项审计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CPA审计组织实施。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部分环境审计业务委托给CPA审计组织进行,对接受委托的CPA审计组织予以指导,并对其工作结果进行复核。积极主张政府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并包括各级环境保护机关,利用自身内部审计资源自愿性的进行内部环境审计,鼓励其将环境审计作为内部审计的常规组成部分,政府审计机关再监督核查时,就可以利用内部环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CPA审计组织应将环境审计融入自身业务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CPA审计组织应将环境审计融入到相关审计与鉴证业务中。
第一,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关注环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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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规范了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事项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要有意识地增加对环境事项的关注,提高对被审计单位环境事项的谨慎性,增强自身对环境事项的职业判断能力。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还处于自愿性披露阶段,2007年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200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上市公司,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在年报中环境信息披露数量的增加,这为注册会计师进行环境审计奠定了基础。2007年出台的“绿色信贷”政策使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环境风险增大,注册会计师对高耗能高污染等行业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需特别注意环境事项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风险导向审计,合理保证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第二,将环境审计嵌入内部控制审计和社会责任报告鉴证。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经常化为会计师事务所开拓环境审计提供了新的切入点。企业需要对其面临的“环境”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应对、控制和监督,确保企业在环境法律法规方面的遵循性、环境管理的有效性以及多重受托环保责任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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