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法规现状
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主要污染物(包括碳排放)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并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开主要污染物(包括碳排放)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等政府环境信息。目前我国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财会[2010]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来指导企业进行碳排放和审计方面的相关工作。倡导上市公司自愿在企业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有关污染物的排放数据、相关政策法规的执行力度,积极申报和登记污染物排放处理过程。
中注协于2010年2月10日发布《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将“企业碳排放审计”列入其中,主要内容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碳排放审计工作中切实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结合专业知识对被审计对象碳排放实际符合标准以及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专项审计。碳排放审计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有鉴于此,中注协于2011年12月发布了节能项目鉴证指引,该意见稿明确注册会计师应具有节能鉴证的责任,对相关鉴证业务环节包括鉴证业务书签订、编制鉴证报告等工作做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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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有关碳排放审计工作三方面的开展现状,均在不同程度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碳排放信息披露的研究发现,在2011年度深沪两市披露环境信息的450多家上市公司中,仅有部分公司对碳排放信息作了定性描述,并且还未发现定量披露的信息。陆小成与刘立提出区域低碳创新系统的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与中介机构,低碳制度创新也是该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易碳家了解到,英国碳信息披露项目(
CDP)发布的《碳信息披露中国报告2011》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发现:虽然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关注气候变化,但是相当多的企业没有明确的减排目标与计划,更缺乏温室气体排放的数据搜集体系、评价体系,从而严重地阻碍了碳排放审计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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