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鼓励和支持开展出口产品
低碳认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号:成办函〔2019〕21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鼓励和支持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7日
成都市鼓励和支持开展出口产品低碳
认证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
绿色发展理念,推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试验,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认证服务体系建设
(一)支持标准、认证、研发等机构建设。
1. 成立成都出口产品绿色低碳研究中心。负责开展出口产品绿色低碳标准与认证研究、国外绿色低碳认证技术壁垒解读与应对、绿色低碳相关政府扶持等工作,服务市内出口企业开展低
碳排放技术改造,推出一批低
碳排放明星企业和品牌产品,引领市内企业产业升级,打造成都市制造业低碳排放技术高地,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
2. 指导成立成都出口产品低碳标准与认证联盟。通过指导成立开放性的标准与认证联盟,吸引国内外标准、认证、服务机构参与体系建设,基于共同的标准通则开展产品标准制订和产品认证。引导企业开展低碳排放技术研发,参与低碳产品评价标准和认证技术规范的制定,以规则制定为抓手,促进企业削弱碳排放,提升出口产品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3. 支持组建成都出口产品绿色低碳认证协会。支持行业中介组织开展出口产品绿色低碳认证相关技术培训、碳排放工艺技术升级指导等工作,负责国内国际行业间的宣传、交流、推广以及合作工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政府]
4. 引进国内外知名低碳研发、认证和服务机构。[牵头单位:市投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
(二)支持认证评价标准和认证技术规范制定。
5. 支持认证机构、研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探索制定适用于国际国内市场的
碳足迹和低碳产品评价标准及认证技术规范,对被采纳为国际标准的奖励60万元,对被采纳为国家标准的奖励4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鼓励和支持认证对象培育
(一)支持具有代表性的行业和产品先试先行开展认证。
6. 以碳排放量大、国外目标市场有低碳准入要求的出口产品为重点,开展对国际低碳准入规则的追踪和解读工作,启动成都市重点出口行业和产品的低碳产品评价标准和认证技术规范的研究及先行先试工作,并对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国家低碳产品认证评价标准或认证技术规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7. 对符合条件的开展出口产品低碳认证的成都企业,全额补助其产生的出口产品低碳认证费用,每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 对出口产品取得国际或国家统一推行低碳认证标准的成都企业,支持引导其发行
绿色债券,拓宽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9. 在市长质量奖等评选中,优先支持拥有出口产品低碳认证产品的企业。(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认证对象拓展国际市场。
10. 支持成都企业携获得低碳认证的出口展样品参加广交会。对每个品牌展位装修费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的装修费给予50%补助,2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5万元,3个标准展位特装的不超过8万元,4个标准展位特装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1. 支持成都企业携获得低碳认证的出口展样品参加境外展会。对其展位费给予90%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4个标准展位,特殊大型货物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对其参会人员给予补助,按照展位数给予1个标准展位2人的人员补助,每增加1个标准展位增加1个补助名额,每家企业最多给予6人的人员补助;对参展企业需要从国内运输至境外参展地区的展品,期间来回发生的运输费用、通关费用等,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全额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2. 支持成都企业携获得低碳认证的出口产品在境外举办品牌推广活动。对自主品牌推广活动场租费用给予90%补助,并给予不超过5人的人员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产品碳足迹和低碳认证证书在国际客户招标采购中获得采购方认可采信并中标的,给予每次5万元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采用产品碳足迹认证材料,在国外申请获得国际机构授予的碳足迹认证,按照认证费实际发生额给予90%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三)支持认证对象拓展国内市场。
13. 鼓励成都企业在国内招投标中采用碳足迹和低碳认证。在国内组织进行采购和招投标时,将碳足迹和低碳认证纳入招投标要求的,给予每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参加国内采购和招投标时,产品碳足迹和低碳认证证书获得采购方认可采信并中标的,给予每次5万元补助,每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对低碳认证出口产品实施通关便利化
14. 提高海关查验信息化水平。加大非侵入式查验设备等高端技术和先进装备应用力度,开展移动单兵作业
试点,提高查验效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成都海关)
15. 全面推行“审单放行”。完善低碳出口产品、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原材料的审单规则,在企业提供合格声明的基础上,对负面清单之外并获得低碳认证的出口产品实施全国一体化直通放行和即报即放,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以事后监管为主。确有抽样要求的,一律实施最低抽检比例。(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成都海关)
16. 用好优惠原产地签证。对低碳产品出口企业实施“一对一”重点扶持,优先推行“全国一体化”“无纸化签证”“信用预签”“代理申领”等一系列创新举措,免原产地证书签发费用,最大限度获取自贸协定等进口国和地区关税减免优惠。(牵头单位:市贸促会,责任单位:成都海关)
四、优化低碳产品发展环境
17. 加大低碳认证成果保护力度。结合海外清风行动安排,加强国外召回、销毁通报调查及出口产品退运追溯调查,切实打击低碳认证证书搭便车行为,有效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 成都海关,市市场监管局)
18. 构建出口产品低碳绿色壁垒预警体系。深入研究国际低碳产业动向,向企业提供碳足迹、碳关税、
碳标签、欧盟产品环境足迹等最新信息,及时向出口企业发布预警,帮助出口企业积极应对低碳绿色壁垒。(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19. 积极开展低碳制造国际交流与宣传。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密切联系,举办国际性低碳
会议,树立低碳城市形象,传播低碳文化,促进低碳成果的产生,不断扩大低碳产品、低碳技术和低碳服务的涉外市场份额,实现低碳外交的经济功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