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监督审核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制定针对性的监督审核方案,加强监督,保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6.1监督审核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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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供能、用能复杂性、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及稳定性等确定监督审核频次,但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2个月。(2)在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增加监督审核频次,以保证监督审核的有效性。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6.6.2监督审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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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审核的现场审核程序与初次认证现场审核程序基本相同。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6.6.3监督审核的内容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监督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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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变化情况;(2)获证组织的能源绩效及变化情况;(3)能源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变化情况及组织合规性评价的情况;(4)能源管理的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和调整情况;(5)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6.7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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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再认证的程序
再认证的现场审核程序与初次认证现场审核程序基本相同。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6.7.2再认证的内容
再认证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结合内部和外部变化情况判断整个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适宜性;(2)本认证周期内获证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实现;(3)获证组织本认证周期的能源管理绩效,获证组织能耗及核算边界的变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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