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均通过立法规定碳市场的交易品种及其分配、交易规则、参与主体条件以及与其他市场联系等,以规范碳市场发展。欧盟国家碳排放权按照公平原则和透明程序分配给成员国且是强制性的,启动了现货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发展中国家卖给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是基于单个项目的;欧盟碳市场上排放权价格与煤炭和天然气价格有一定关联,这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发达国家用较低的成本减排温室气体的一种市场化措施。欧盟国家利用这一措施取得明显成效,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碳市场。本文从立法保障、减排指标分配、市场参与主体、交易规则等方面,简要总结建立碳市场的国外做法和经验,以便为我国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碳市场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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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外建立碳市场的依据。德国、英国以及欧盟建立碳市场,除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UNFCCC)及其《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等国际法外,还制定本国的相关法规。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德国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始于2002年初,到2006年就形成了较全面的相关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包括《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许可法》、《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法》、《排放权交易收费规定》等7部主要法律规章。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排放交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ETS)指令,规定从2005年1月起,包括电力、炼油、冶金、水泥、陶瓷、玻璃与造纸等行业的12000个排放主体,需获得许可才能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这些主体排放的二氧化碳占欧洲排放总量的46%)。欧盟还设立了某个主体加入“排污交易计划”的条件:如果从事指令中附件1所列活动,排放量超过规定的“门槛”,就要纳入该计划。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008年11月26日,英国议会通过《气候变化法案》(Climate Change Act),规定了使用国际减排信用额,实施碳预算计划,以及通过二次立法明确国内排放交易体系等内容,从而使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在美国众议院批准《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前的2006年,加州政府就立法要求减排温室气体,美国至少17个州确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2008年4月3日,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BC)省环境厅宣布,将制定“温室气体限排与交易法”,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制度,要求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企业参加政府监管的排放权交易计划,通过购买排放权抵消排放指标。
世界碳市场有不同类型。从交易品种来源看主要有两类:配额交易和基于项目的交易,前者是在“总量控制-交易(Cap&trade)”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后者是对新上项目形成减排量的交易;前者为强制性的,后者为自愿性的。从交易品的金融属性看,有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指市场。从国别或地区看,欧盟国家、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印度已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日本和韩国也启动了碳市场的相关计划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