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配额的分类及列示
当前国际会计界普遍认为碳排放配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但争议点在于应将碳排放配额归类为哪种资产?目前国际社会有以下三种主要的观点:
无形资产
部分企业按照IFRIC 3提出的观点,将碳排放配额按照无形资产进行计量。但IASB也承认[1],碳排放配额有一些类似金融工具的特征,这些特征多过无形资产的特征。另外,碳排放配额本身并未限制企业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但会对企业超出配额许可范围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进行惩罚。因此与其说碳排放配额是一种赋予企业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倒不如说碳排放权是对禁止排放或超额排放处罚的豁免,而这与一般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有所区别。
存货
碳排放配额存在有效期,通常在一年内结算,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企业如果以出售为目的持有碳排放配额,那么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也可被认为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商品”,因此部分观点认为碳排放配额可以确认为存货。但问题在于,多数企业持有碳排放配额主要是以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温室气体为目的,而不是以出售碳排放配额为目的。
金融资产
实践中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与金融市场紧密结合,目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中的碳排放配额也出于其金融属性的考虑,是受欧盟金融市场法规的规范和约束的。因此部分观点认为,碳排放配额可以确认为金融资产。不过,IASB明确指出[2],碳排放配额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关于金融工具的定义,原因是碳排放配额既不是权益工具,其本身也不具备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并且碳排放配额也不是衍生品。
我国的《暂行规定》并未采纳以上三种观点中的任意一种。《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1489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该科目应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下列示。这种将配额确认为一种新型资产的做法切合了中国的实际,既弱化了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又强调了其流动性,同时也能够避免跟其他具体准则进行衔接等问题。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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