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处理浅析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21-09-13 12:14

本文为《中国税务报》的供稿文章,作者为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大中华区能源资源行业税务服务主管合伙人兰东武和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华北区间接税业务合伙人岳蕾。文章刊登于刊登在8月13日的报纸B1版“见解”专栏,以下为主要内容。

【新闻回放】
 
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引起企业高度关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自启动以来,全国碳市场交易活跃,市场运行平稳。近日,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对钢铁、建材、石化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情况进行摸底,为这些行业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准备。
 
 
成交量410.4万吨,总成交额2.1亿元,全天成交均价51.23元/吨……这是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首日交出的亮眼“成绩单”。据生态环境部测算,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00余家,年覆盖约4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意味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一经启动,就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也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借鉴。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政府通过相应机制发放给企业碳排放配额,一旦企业的实际排放超过其拥有的配额,为了完成履约,企业就需要在碳交易市场购买其他市场主体的配额,由此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相比,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化手段,既可以将温室气体控排责任压实到企业,又可以为碳减排提供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并带动绿色技术创新和产业投资,为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碳减排的关系提供了有效工具。
 
既然是市场交易,就会涉及税务问题。笔者研究发现,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取得、使用、出售、注销等环节,均会涉及税务处理问题。不过,由于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型“商品”,全国碳交易市场尚处于初期阶段,部分税收政策在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一些空白之处,可能导致相关企业在交易中遇到涉税不确定性问题——这既需要生态环境部门、财税部门等加强沟通协作,有针对性地“填补”空白,为碳交易市场更好发展打牢税收“基石”,也需要相关企业在不断熟悉碳交易市场模式的基础上,统筹做好税务规划和业务安排,持续强化税务合规管理,切实加快绿色发展步伐。
 
实践中,企业在购买碳排放配额时,可能会遇到难以准确合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不过,从实际交易状况看,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时,由于买卖双方进行“不见面”的交易,并不完全知悉对方的情况,买方可能无法取得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等政策,现阶段交易主体在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进行注册登记和结算,而实际交易则通过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系统进行,即便购买配额的企业能够获取发票,也可能面临“三流”不一致的问题,影响发票抵扣。
 
在碳排放配额的购入和出售环节,交易双方企业均会涉及是否应缴纳印花税、按哪种税目税率缴纳等问题。《印花税法》将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国碳市场的第一个履约周期到2021年12月31日截止。根据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碳排放权不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范围内,这是否意味着交易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对此,各地税务机关所执行的口径不尽相同。如果需要缴纳的话,究竟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还是买卖合同进行处理,相关政策也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国家鼓励企业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如果企业自愿注销其碳排放配额,是否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另外在所得税处理上是否属于资产损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等,这些问题目前也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
 
对此,笔者认为,相关部门有必要着眼碳排放权交易的实际情况,系统性梳理企业在具体交易中涉税的不确定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政策作出明确和完善,以鼓励企业更积极地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促使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更加蓬勃繁荣的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有必要充分认识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启动的重大意义,统筹考量参与交易的税收成本、涉税处理、风险防控等问题,同时注重用好国家鼓励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让参与碳排放交易成为进一步促进企业绿色创新发展的契机,在绿色低碳转型大潮中增强核心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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