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通过的《京都协议书》把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
碳交易。
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而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排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减排的目标。由于不同企业的排放量、减排成本不同,一些持有较多排放权的企业可以将多余的指标出售给排放权不足的企业。可见,碳交易是实体经济中的排放企业将其碳排放权根据减排成本不同进行的交易,碳交易将原来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气候因素纳入企业的
会计体系,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
碳交易支付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债券、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或实物交易(如提供减排技术)。因此碳交易实质上是一种金融活动,与一般的金融活动相比,碳交易更紧密地连接了金融资产与基于
绿色技术的实体经济:一方面金融资本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创造碳资产的项目与企业;另一方面来自不同项目与企业产生的减排量进入
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被开发成基于碳排放权的标准的金融工具及衍生产品,于是碳排放权逐渐成为一种金融工具,其
价格依赖于金融市场。因此,对于我国参与
CDM项目的企业而言,碳排放权应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
二、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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