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碳排放权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二)重点排放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的碳排放配额的期末账面价值,列示在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中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
2.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
节能减排措施等。
3.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配额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
4.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包括免费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与同期实际排放量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的原因等。
5. 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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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本年度 |
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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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单位:吨) |
金额
(单位:元) |
数量
(单位:吨) |
金额
(单位:元) |
1.本期期初碳排放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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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期增加的碳排放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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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分配取得的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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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入取得的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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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方式增加的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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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期减少的碳排放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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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约使用的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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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售的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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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方式减少的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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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期期末碳排放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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