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披露的碳排放相关信息不够全面
披露全面完整的碳会计信息不仅可满足报表使用者的要求,也可反映企业碳排放情况和节能减排的效果。《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碳减排机制、碳会计政策、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等信息,然而仅仅披露这些碳信息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控排情况。与碳减排相关的风险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披露指标,国外也有政策指南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相关风险。比如,201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颁布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披露委员会指南》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气候风险成本。因为我国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晚,2017年12月建立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市场机制不够成熟,可能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随着碳交易市场日益发展,相关机构将会加强监管力度,因此企业的违规成本将会加大,存在监管风险。企业为节能减排,可能会自主研发或购买低碳设备,使用新能源代替旧能源,因此生产成本将会加大,从而存在技术风险。
由于《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企业披露的减排战略并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出企业为碳减排做出努力的程度及成果,所以还应披露企业为降低碳排放在低碳技术研发、低碳设备购买等方面所多付出的成本;当年的碳排放强度与以前年度的对比;本企业碳排放量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对比。通过大量丰富的表外信息的披露,利益相关者更加清楚地了解到企业节能减排的情况,其作出的决策就会更加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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