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使用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或者出售。其性质很多地方不同于存货。比如,存货是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在产品或提供生产所需物料的原材料等,其价值会转移到产品中去或者是通过进一步生产增加产品的附加价值。而
碳排放权仅仅只是基于环境义务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它不是以出售为目的的,也没有实物形态,不是在产品也不是产品所需耗用的材料或物料。因此,将排放权确认为存货与相关准则有较大的背离。
考虑排放权用途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的发展程度,结合有关观点,本文认为,可以将排放权分为自用型与交易型两种类别分别予以确认。自用型碳排放权,为企业所拥有与控制,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从企业中分离用于出售,即可辨认,贴近无形资产的定义,因此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交易型碳排放权是以近期交易获利为目的而取得和持有,且随着我国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有可供交易的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也可以获得,因此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也符合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 计量方面,根据来源不同,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对于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由于企业不需付出任何成本,也不需以服务或产品加以偿还,因而可以视作一项非货币资产性质的政府补助。依据相关准则,采用取得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借记相关资产下“碳排放权”科目账户,贷记“递延收益”。而对于外购的碳排放权来说,则可按照购买当日实际支付
价格的
价格作为初始入账价值入账。
在后续计量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自用型碳排放权应当进行摊销并计提减值准备。一方面,碳排放权拥有一定使用期限,属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依照准则应予以摊销;另一方面,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是一个逐步的过程,随着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碳排放权随之减少,依据权责发生制也应当予以摊销。企业可根据实际排放量占碳排放总持有量的比例进行摊销。期末,类比无形资产,企业应对自用的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若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计提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由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确定,资产减值一经确定不得转回。对于确认为交易型的碳排放权,期末应当用账面价值与市场中的公允价值比较,调整账面价值。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