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国际
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开始关注排放权交易
会计;12月,其下属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经讨论决定将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建议确认为无形资产。
2004年12月,经过进一步研究,针对欧盟即将开始的
碳排放交易计划,IFRIC发布了一份《IFRIC3》,即《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其基本观点认为:企业购买的
碳排放权,应按其取得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政府无偿分配所得则应按照取得日公允价值入账,日后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时,按照实际发生时的市场
价格确认一项负债。对于排放权的后续计量,遵照《IAS37――准备、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将资产的价值波动记入所有者权益,负债的价值波动记入当期损益。但由于这种处理方式对资产与负债采用了不同的计量属性而可能导致混合计量现象,该草案备受争议。IASB最终于2005年6月对其予以撤销。
2007年12月,IASB与FASB联手,共同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进行研究。研究集中于排放权是否以及确认为何种资产、何时确认负债、如何计量等。2010年10月,双方达成共识,确定排放权配额和相应负债计量保持一致,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与后续计量并采用重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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