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自199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后,就开始致力于排放权会计的研究。根据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的相关指南,对投机性目的以外的排放配额初始成本都以成本计量;当实际排放超过持有的配额时,应当确认一项负债,该负债以取得抵消超额排放所需额外配额的成本计量;在损益确认方面,出售配额的利得应递延到与负债有关的不确定性消除时确认;而损失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004年12月IASB下辖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 3 号:排放权》(IFRIC 3)。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配额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如果政府免费提供,排放主体应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以递延收益的方式确认一项政府补助;二是期末排放主体以配额偿付的排放义务确认为负债,并以配额的现行市价计量;三是与配额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利润,即按递延收益处理;四是排放主体以配额偿付其排放义务或将排放配额对外出售时,应终止对其进行摊销。但是,由于计量标准差异导致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出现明显的不匹配等原因,2005年6月,IASB 决定废止IFRIC 3。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从2008年开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IASB将排放权会计作为联合开发项目,共同致力于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制定,并达成以下共识:一是购买和无偿取得的排放权都应当确认为资产;二是企业因无偿取得配额而被要求履行的义务符合负债定义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三是配额与负债的计量无论在初始以及后续计量中都应该采用公允价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ai fan g.com
在欧盟,2005年至今各成员国还没有统一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根据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和国际排放贸易协会(IETA)2010年的联合调查结果,欧盟各成员国企业对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差异较大,企业自行选择按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权所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且大部分企业对碳排放权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各种会计核算的认知区别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判断,国际上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存在以下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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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基本都认同碳排放权资产化的观点,但究竟确认为何种资产却存在争议。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都有其理论合理性,但也都存在理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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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基本认同环境负债的确认,但是在企业超额排放时确认负债,还是在企业排放时就产生现实义务确认负债,以及配额与负债的计量是否应保持一致等问题尚需探讨。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三是由于配额取得方式不同,政府的无偿分配、拍卖、排放权市场购买等形式,使得碳排放权的计量存在以成本计量还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差异,并涉及到是否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计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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