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最高奖励5000万元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实体经济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支撑保障作用,构建
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科创金融、融资租赁四位一体融合发展格局,近日,新区出台《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统筹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经济
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措施》从加大对持牌类金融机构引进力度,支持金融功能性服务机构集聚,积极稳妥合规发展地方金融组织,积极培育新区科创金融发展体系,鼓励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设立特色经营性机构、特色金融业务事业部,支持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等方面提出具体扶持措施。
在加大对持牌类金融机构引进力度方面,《措施》明确,在新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2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在支持金融功能性服务机构集聚方面,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或迁入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500万元;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或迁入业务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在引导新区金融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方面,《措施》明确,在新区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除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落户奖励差额部分,最高奖励金额为1000万元。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企500强等)在新区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新区外新迁入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实收资本规模,对地方金融组织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措施》提出,大力引进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业务板块,对各金融机构总部直接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开展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新区设立缴纳税金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着力引进和培育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成长奖励。支持社会资本在新区设立面向金融科技行业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对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重点支持。鼓励金融科技成果转化,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此外,新区还将对落户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在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际购房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在新区绿色金融大厦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其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全额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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