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60首席经济学家张俊杰:发挥碳市场金融属性 促进减排成本最小化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宋杨2023-08-01 10:34

完善碳市场政策体系,明确非控排主体准入资质

 
目前而言,虽然部分金融机构表现出参与全国碳市场的热情,但真正入场交易仍缺乏相关资质。
 
“引入金融机构等非控排主体参与碳市场交易前路犹长,需要主管部门建立对非控排主体参与交易的监测、风险管理政策体系,同时,还需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沟通合作等机制。”张俊杰表示,这也是研究《碳市场金融属性的发展与完善》课题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据张俊杰介绍,课题组就全国碳市场引入多元化交易主体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引入金融机构等非控排主体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并规范其行为。放宽对金融机构等非控排主体参与碳市场交易的限制,制定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的管理办法,明确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准入标准。在金融机构直接参与交易的基础上适时引入做市机制,出台碳市场做市商管理办法,重点做好做市商资格界定、明确权利和义务、制定并完善风险管理方案等方面的工作。制定非控排主体参与碳市场的业务指引,制定金融机构向控排企业提供咨询、金融服务的规范标准,在现有的《碳金融产品》标准上,完善并细化碳金融产品开发、实施和监管的相关标准指引。
 
第二,完善非控排主体参与碳交易的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市场波动监测和报告机制,对金融机构等非控排主体分多空头寸、分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定期进行统计、监测和报告。强化信息披露,防范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要求碳市场参与主体定期报告交易量、价格、头寸等,交易所汇总后以日报、周报等形式披露这些信息。建立和完善碳市场风险管理政策体系,对金融机构等主体实施持仓限额、交易限额、大户报告等一般性风险管理政策,对套期保值、套利等交易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完善金融机构等主体参与碳现货、期货市场交易的协调监管机制,允许金融机构等主体能够同时在碳现货、期货市场进行交易。为防范潜在的价格操纵、跨市场投机等风险,建议将目前碳现货市场中“T+5”、以协议为主的交易方式向“T+1”、连续集中竞价方式转变。
 
第三,加快推进碳市场立法,建设和完善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制定碳市场上位法,出台碳配额总量长效管理机制,完善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主管部门间建立职责明确、工作高效的监管合作架构和机制,其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碳配额总量制定、分配、交易体系的整体设计,以及对控排企业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由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碳金融市场交易规则,以及对碳市场风险进行监管。双方建立交易监测、统计、信息沟通等合作机制,以及对碳市场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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