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上海浦东新区
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规定》草案共39条,涵盖
绿色项目库和补充性绿色金融地方标准、创新监管互动机制、绿色金融评价、开展气候投融资
试点工作和
绿色债券项目储备等内容。
制定浦东新区绿色金融法规,旨在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破解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瓶颈问题,提升浦东新区绿色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科创金融的融合发展,打造上海国际绿色金融枢纽。
推动气候投融资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
《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绿色金融活动及相关促进保障工作。据悉,该《规定》所称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经济社会活动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规定》指出,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在浦东新区建立改革试验机制,促进绿色金融等领域创新监管互动,支持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开展产品业务创新。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健全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联系机制,将绿色低碳转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气候投融资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点,统筹各项支持政策,提升重点产业绿色能级,促进浦东新区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其中,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方面,浦东应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以市场手段强化各类资金有序投入,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金安排联动机制,抑制高碳投资。
同时,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
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各类绿色债券,降低发债成本。
统一绿色金融产品和项目评估等标准
《规定》指出,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实施绿色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国家绿色金融标准浦东新区配套制度或者补充性绿色金融地方标准,统一浦东新区绿色金融产品和项目评估、认定和分类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通过完善绿色金融评价机制,引导浦东新区金融机构制定绿色金融发展规划,完善组织机制,建立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部风险管理制度。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合作时,应当将其实施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和绿色金融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规定》还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上海支持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为绿色项目提供投融资和技术服务,发挥新开发银行总部效应,推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项目在浦东新区落地,同时,发挥上海自贸区、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跨境资金流动先行先试优势,为绿色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跨境投融资服务。
利用基金尤其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绿色金融
浦东还将发挥各类基金作用,特别是政府引导基金撬动作用,发展绿色金融。
《规定》指出,上海支持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在沪各类绿色股权投资基金,聚焦浦东新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能源资源节约利用、
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绿色投资。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府引导基金或者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的方式,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政府出资产生的超额收益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让利给社会出资人。
同时,上海还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加大对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绿色技术等的投入。
《规定》还指出,上海鼓励浦东新区金融机构遵循负责任投资原则,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督促被投资方改善环境绩效,减少环境风险,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有关部门应当在绿色投资主题基金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基金跨境投资审批等方面提供便利。
探索建立企业与个人碳账户 形成碳积分
浦东还将推进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探索建立企业与个人碳账户。
根据《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绿色金融数据服务专题库,与各类第三方机构开展数字化协作,探索建立企业碳账户和自然人(常住人口)碳账户,将企业
碳排放表现信息和个人绿色低碳活动信息等纳入碳账户,形成碳积分。
鼓励浦东新区金融机构为碳积分高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优惠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同时,企业碳账户与自然人碳账户建立后,加强与上海全市碳普惠相关
平台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