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
绿色金融条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
绿色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以下统称“绿色金融机构”),建立健全本市绿色金融组织体系,根据《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深金监规〔202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于近期启动本年度绿色金融机构申报及上年度绿色金融机构存续审核工作。
一、2022年绿色金融机构申报与认定
将于2022年4月启动绿色金融机构申报工作。
(一)申报主体。全市有意向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出申报:
1.绿色融资余额占该绿色金融机构全部公司业务融资余额的比重不低于25%;
2.绿色融资余额较年初增速原则上不低于该绿色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速的120%。
(二)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4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提交上一年度绿色金融运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对标《指导意见》“建设要求”的相关落实情况,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情况,绿色金融发展典型
案例等,申报材料参见附件2。
(三)审核认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自收齐申报材料后2个月内组织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由三方共同认定,经认定的绿色金融机构名单将同步对外公布。
二、上年度绿色金融机构存续管理
(一)评估对象。上年度经认定的绿色金融机构,即深圳首批11家绿色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科技金融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河套皇岗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鹏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沙河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
(二)材料报送。评估对象须于2022年4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受疫情影响,材料受理截止时间由原定3月底顺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绿色金融业务规模,对标《指导意见》“建设要求”的相关落实情况,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情况,绿色金融发展典型案例等,报送材料参见附件3。
(三)核查要求。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对绿色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必要时选择部分机构现场调研其发展情况,核查过程控制在1个月内。
(四)存续认定。经审核通过的,其绿色金融机构资质存续,审核不通过的,将取消其绿色金融机构资质,资质审核结果将通知各相关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机构对资质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结果取消或者保留其存续资质。
三、其他事项
(一)审核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纸质材料:《绿色金融机构申报材料清单及绿色融资数据统计表》(附件2)或《存续期绿色金融机构经营情况报送材料清单及绿色金融机构绿色融资数据统计表》(附件3),及相关补充材料(盖单位骑缝章)。纸质材料一式五份(一份加盖公章的原件,四份原件复印件),应装订良好并放置在信封(或包装袋)中。
2.电子材料:以U盘或光盘形式提交全部材料的WORD版和盖章扫描版。电子材料须以“‘2022年度深圳市绿色金融机构申报材料’或‘2021年度深圳市绿色金融机构存续管
(二)绿色金融机构须在指定时间内将审核材料送至或邮寄至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801室。
(三)业务咨询及材料受理联系人:资小姐13823140541。
(四)绿色金融机构应当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绿色金融机构扶持资金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四、附件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