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是我国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中央多次强调要重点做好完善
绿色低碳政策和
碳金融市场体系,加快推进
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发展
绿色金融等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的安排,全国
碳市场上线交易已经正式启动。
碳交易市场是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碳市场可以借鉴国际碳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基本经验,加快探索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新路径,以全国
碳交易市场为基础,打造国际碳交易中心、国际碳定价中心和国际碳金融中心。
● 碳市场应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尤其需要加强对碳金融产品设计、市场参与主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共同参与碳交易市场的监管。
我国传统金融行业监管遵循“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但碳金融市场涵盖对象的跨度之大、情况之复杂,无法由其中某一机构单独进行监管,需要打破传统,形成合力,这就更需要明确参与监管部门的各司职责,不留盲区,以保障碳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
各地
试点碳市场已陆续推出了一些自律管理规则,对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项目违约等金融风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制和防范,但是无法满足碳金融市场的核心监管需求。碳金融产品相较于传统金融产品更为复杂,这意味着目前针对碳金融监管制度的空白亟需填补,碳金融产品体现出的金融特性,与传统金融产品更为类似,需要与传统金融市场的法律规范紧密衔接,如进行场内交易的标准化碳金融产品,就可以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规进行有效监管。
● 以多元化的参与主体激发碳金融市场活力
从碳
价格走势来看,自2013年6月18日国内首个试点碳市场开市至今,各试点市场配额
价格普遍呈现高开低走再缓慢回升的趋势,且往往在每个
履约期前后会出现冲高后滑落的现象。这与企业在非
履约期不活跃,履约期时集中进入市场交易,导致
碳价大幅波动息息相关。从碳试点的经验来看,以履约为目的的集中交易造成市场流动性有限,难以形成稳定、清晰的价格信号。
我国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价格,由于各地配额松紧度、市场活跃度以及政策指导方向的不同,各试点地区碳价差别较大。与欧盟等国际碳市场相比,中国各碳试点的碳价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碳价与企业减排成本也并未完全挂钩。国内碳市场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使得碳金融市场缺少发展根基。加之碳质押、碳回购等碳金融产品的融资成本优势不明显,影响了企业的参与意愿。因此,通过引入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并实现各自有序合理运行,将能更好契合市场需求,激发碳金融市场整体的发展活力。
今后,应以金融投资机构为主体,参照成熟金融市场的运作模式,鼓励更多中介机构参与碳金融业务,加快推动涉及碳金融业务的投资咨询、信用评级、核证等业务,通过提供完备的第三方服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本运行效率,降低市场风险,更好地建设高效运行的碳金融市场。
● 丰富和完善碳金融市场产品体系
成熟的国际碳金融市场拥有包括基于
碳信用和碳现货的碳金融基础产品,以及碳金融衍生产品。目前我国试点碳市场衍生品以上海试点的配额现货远期为主,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且具有金融属性的多层次碳市场产品体系。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后,可借鉴国际成熟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在拓展基于现货交易的碳金融工具的同时,有序推进各类衍生金融产品的创新运用,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碳金融市场产品体系,更好为碳市场的发展提供套期保值、价格发现与风险管理的功能。一方面,确保现货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丰富现货产品类型和结构,增加现货市场金融属性的需求,为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可分阶段、有序地发展衍生品市场,构建碳交易的衍生金融产品体系,沿着从场外衍生品向场内衍生品发展的方向,有序推进中国碳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进程。在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鼓励探索碳远期、碳掉期等场外衍生金融工具;在市场基础设施制度完善后,逐渐向
碳期货等场内衍生品市场拓展,最终形成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并存、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结合、非标准化衍生品和标准化衍生品共生的中国碳金融市场,并逐步建立与市场发展阶段相配套的交易清算设施、监管体系、法律法规和风控制度。
碳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产品对碳价的发现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对欧盟碳市场的研究发现,欧盟
碳配额(EUA)期货表现出明显的价格发现功能,对现货的价格走势影响较大。从国内市场看(以银行间市场为例),利率互换、国债期货等衍生品的价格走势对现券市场的价格往往有明显的前瞻性预判,一般也被视为对市场价格趋势预测的重要依据。在保证全国碳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可逐步加强碳交易产品创新,适时推出碳期货、碳期权等交易并建立配套风险防控机制,借助衍生品市场形成能够反映真实供求关系和碳资产价值的合理价格体系,增强投资者信心和参与意愿,提升市场流动性和碳价发现功能。
● 提高参与度与竞争力,提升国际碳定价能力
碳定价模式是国际碳金融市场最为重要的运行机制之一。国际碳金融市场与碳交易市场是同步建立的,并且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碳金融市场运行体系,因此有关国家牢牢掌握着碳交易定价权。由于国内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市场起步时间较晚、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尚未获得充足的发言权,碳市场的交易规则和价格,长期受到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制约。此外,部分发达国家通过碳金融市场,将本国货币与国际碳交易的计价和结算挂钩,也进一步削弱了我国碳议价的能力。
碳金融的发展与国际货币发行权紧密相连。拥有国际货币发行权的货币,需要具备国际大宗商品计价、结算功能。随着碳金融的迅速发展,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过程中碳信用货币的使用普及,可能赶超原油等大宗商品成为影响全球交易的新型“大宗商品”。目前,在《巴黎协定》推动下,全球碳市场正面临新一轮改革与建设,中国碳市场也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机制,确保与国际碳市场进行平稳对接。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问题,落实《巴黎协定》的目标,全国碳市场要积极与国际碳市场接轨,进一步加快国内与国际碳交易机制间的政策协调,建立与国际碳市场发展相对应的国家标准,不断提升国际碳定价能力,提高在未来全球碳市场体系中的参与度与竞争力,确立中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上的重要地位。
(作者系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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