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底层资产交易存在客观限制
融资方对于具体碳金融交易架构的设计需充分考虑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各
试点地区对于
碳排放配额的成交
价格、回购数量、承继、有限收回限制性规定。
其中,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首次提出了对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成交价格限制,对于挂牌协议交易单笔
买卖最大申报数量应当小于10万度二氧化碳当量,且挂牌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0%之间确定;对于大宗协议交易单笔
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1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且大宗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在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30%之间确定。
此外,为了稳定碳排放交易价格,部分试点地区政府层面已出台了有关市场上回购不高于当年有效配额10%的碳排放配额的控制性规定。
上海、天津、广东、深圳等试点地区政府则对配额承继作出了一些规定,碳排放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况时,由合并、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承继原配额。获得排污许可的企业可以用碳排放配额作为抵押物、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进行担保融资。获得配额的单位破产或迁出,政府主管机构可以无偿收回相关单位免费获得的配额;但通过
拍卖获得的配额,政府不得无偿收回。(具体政策梳理详见文末)
政策支持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国内在税收、监管、风险管理等方面仍缺乏系统的碳金融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或相关政策缺乏一定连续性,且多数领域还停留在只有行政规章的层面,使得投资者对相关政策预期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企业的排放、检测以及核实方面缺少系统性规范,对碳金融交易尽职调查带来一定难度。此外,尽管国家发改委推出了核证自愿减排机制,却于2017年暂停了新项目审批,市场上对于CCER的交易也一度处于停滞状态。政策层面的不确定性及不可预期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境内外投资者参与碳金融市场积极性和热情,一些潜在投资者仍持谨慎的观望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