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的“准货币化”特征(权利商品货币说),主要体现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范围内所建立的“
碳货币”的雏形。
按照协议的规定,2012年后如果各国就气候问题达成一致,就可以对国际货币新体系——“碳货币”,届时各国购买“碳货币”才能在这个新框架下维持自身发展。
与此同时,碳排放权或
碳信用的政府信用基础、自由存储和借贷、稀缺性、可计量性和普遍接受性凸显其货币特性,并为
碳信用在低碳能源和低碳技术的计价以及国际结算方面奠定了基础。
管清友对于
碳币的定义为:实际排放额低于碳排放指标分配的“节约量”,就是该时期碳货币的总量,即这个节约量相当于该国的一笔额外财富,也即碳货币(减排能力余额说)。
信用货币说认为碳货币的价值基础是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律秩序认可的国际信用,碳币以政府间国际公约为信用基础,具有授受性,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购买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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