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复杂性,单纯依靠普通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往往会面临评估环境风险的能力不足、缺乏精通环境知识的专业人才、提供保险形式单一、承保过程缺乏标准化和统一化对风险的承担能力不足、保单数量过少无法盈利等诸多问题,再加上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私人保险公司也缺乏在这方面投入巨大努力的动力。因此,各国设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1988年,美国成立了一个专业承保环境污染风险的保险集团一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渐发、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及第三人责任。芬兰同样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险公司。通过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克服了风险测算的难度,集中力量突破技术壁垒,并且由于将保单汇集到一个公司,公司承担风险能力更强,能更好地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同时实现盈利。
二是意大利式的联保集团,即1990年成立的由76家保险公司组成的联合承保集团。法国同样是成立了由外国保险公司和本国保险公司共同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集团。在把累积性的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纳入赔偿中后,保险公司为了降低风险,开始寻求公司间的联合。组成联合承保集团后,将现存保险公司的相应部门进行联合,在不需要建立新的公司的情况下,利用现有资源,实现技术共享,同时承担风险能力更强。
三是英国式的非特殊承保机构,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由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