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承保范围和赔偿范围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并且根据国家具体情况有所不同。随着环境风险评估能力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承保范围不断扩大,保险类型也不断丰富。
德国承保范围包括水体逐渐污染责任、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德国政府一开始对“渐进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所产生的环境污染责任不予承保,并将其列为责任免除范围。然而,从1965年起保险责任范围逐步扩大,保险人开始承保水体逐渐污染造成的污染损失赔偿责任;1978年以后,保险人又对大气和水污染造成的财产赔偿责任承保,但如果责任事故发生在被保险企业域外,由可预见性的经常排放物引起的损失仍列为责任免除。
法国承保范围包括偶然、突发环境事故、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法国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将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作为一般的责任保险承保,将噪声、臭气、振动、辐射等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排除在外;从1977年开始,对因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开始予以赔偿。
芬兰则要求所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危害的企业都必须在保险公司购买对于赔偿范围。
一般而言,各国关于环境责任保险一般采用有限赔偿制,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可能赔偿被保险人致人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