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英国等国家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在英国,没有关于公司和其他组织需要投保第三者公众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要求。1974年在伦敦保险市场首次对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环境损害予以承保。但在这种条件下,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仅仅是依投保人的自愿,法律和政府一般无权强制要求企业投保。当然,在法律强制规定必须投保的情况除外,如英国在1965年发布的《核装置法》要求安装者负责投保最低为500万英镑的责任保险;同时,英国作为《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在海洋油污损害赔偿领域也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英国实行的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
在法国,专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此之前,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单承保。1977年,由英国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污染再保险联营,制定了污染特别保险单,对环境损害事故的承保不再局限于偶然、突发事故,对于因单独、反复性或继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法国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因此在油污损害赔偿方面采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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