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设定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作为《公约》的补充条款,成为具体的实施纲领,设定了《公约》附录1中所列的发达国家在既定时期(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实现2012年底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的水平降低5.2%,此外,还规定了各国所需达到的具体目标。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相互补充的市场机制来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即国际排放权交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Ⅱ)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国际排放权交易则是《公约》附录1发达国家之间针对配额排放单位的交易。各国根据国际合约分配到既定的
碳排放指标,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买卖该指标,保证达到排放标准。根据联合履行机制,附录1名单中的发达国家与东欧转轨国家之间可以交易和转让减排单位;清洁发展机制则涉及附录1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投资,或直接购买的方式,来获得
碳排放单位。《京都议定书》所列出的这三种灵活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
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各缔约国接受《框架公约》所限定排放限额,根据自身需要来灵活应用上述三机制,通过买入碳排放权满足排放限额。三种机制的特点均是境外减排。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随着《京都议定书》而诞生的排放交易制度,让全球稀缺资源的环境公共产品获得了产权,并由此产生了
碳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