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碳市场建设者应推进
碳市场建设,健全
碳金融法律法规,完善配额分配方式,稳定市场预期。首先,推进
碳金融市场相关立法建设,规范碳金融产品发展,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第二,应设立明确的
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目标及相应的动态调控机制,在《2019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热电联产)二氧化
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试算版)》的基础上,推动科学合理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方案》尽早出台,并根据市场运
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配额分配方案。第三,以发电行业为切入口,逐步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并尽快将
CCER等抵消机制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以为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提供广泛的行业基础。
(2)相关管理部门应提升对碳金融市场的认知理念,多方协作推动商业银行参与碳市场。一是相关监管机构可加强相关人员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对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审批和监管能力。二是在全国碳市场建设初期,循序渐进开展
碳期货交易。争取尽快建成广州期货交易所,在
碳期货的基础上进行碳金融衍生品创新并规模化,为商业银行进行碳金融创新提供合适的外部环境。这就需要生态环境部与“一行两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作沟通,多方协作划定各自监管职责,协同监管,使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规范化、低风险化。三是金融监管部门应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参与碳市场。如与财政部门、中央银行、银保监会等多部门协作制定碳金融市场发展指引,如对商业银行开展的碳金融业务进行税收减免等。
(3)加强碳金融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借鉴国际经验多角度推广
碳减排理念。现阶段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尝试解决。一是借助外力,多方合作。银行机构可加强与行业
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聘请顾问、借助外力完成开展碳金融业务所需要的战略规划、业务管理、产品创新、能力建设、环境评估等工作,不断提高碳金融业务发展能力。二是人才引进、储备与培训。商业银行在现有金融、法律、
会计、经济等专业背景人士的基础上,引入环境、能效、化工、能源等专业背景人才加入碳金融团队。同时加大对银行从业人员碳金融业务知识的培训,提升员工开展碳金融业务的专业水平。第三,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向国际先进的商业银行借鉴经验,将
碳减排理念融入到银行业务中去,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自身碳排放。
(4)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风险管控机制,提高对碳金融风险的管控能力。一是时机成熟时,商业银行可成立专门的碳金融牵头部门,组建碳金融资产评估团队,对重大碳金融项目进行审批、授信、风险监测与管理。二是借鉴国际经验,以赤道原则为依据,建立全面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和长效跟踪机制,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在碳信贷投向、业务准入、客户选择、贷款三查((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信贷业务各环节,实现全流程的风险防控。比如对自愿减排项目融资时,商业银行应选择那些经济效益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可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从而逐渐降低部分碳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