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金融委发布金融业对外开放11条措施 央行有关负责人详解

文章来源:央行碳交易网2019-07-20 19:57

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支持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所有种类债券评级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人民银行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稳步推进信用评级对外开放。2017年7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7号),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对外开放。同时,随着我国信用评级对外开放的推进,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境外评级机构的境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依法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境内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2018年3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配套规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具体程序和要求。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可申请开展相应债券品种的信用评级业务,并提交注册评价材料。通过注册评价的外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按照接受注册的债券评级业务类别开展信用评级活动。2018年9月4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第14号》,明确人民银行、证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债券市场评级机构业务资质的审核或注册程序,对于已经在银行间或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将设立绿色通道实现评级业务资质互认。2019年1月28日,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包含金融机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化产品以及境外主体债券在内的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
下一步,人民银行、证监会将进一步推动评级领域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资评级机构的业务范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资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信用评级业务,提升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促进中国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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