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与发展
一是强化金融机构建设,提升绿色金融集聚效应。鼓励港澳地区金融机构在花都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成立合资证券、基金、期货和保险公司。发挥区域私募基金发展优势,积极推动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风投创投中心。支持港澳地区机构投资者按程序在试验区内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参与境内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绿色创业投资基金投资。
二是强化产品服务创新,促进绿色产业集聚发展。大力推进发行绿色债券,支持大湾区内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在境外市场发行绿色企业债,吸引境外资本投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产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推动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对接平台,利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融资对接系统,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对接平台,实现银企融资有效对接,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对接服务。推动建设粤港澳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依托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支持制定粤港澳大湾区通用的环境权益交易业务规则和交易标准,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林业碳汇、海洋碳汇交易。
三是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工作机制。在人民银行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推进小组的统筹协调下,积极推动建立粤港澳三地绿色金融交流合作常态化工作机制,组建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形成自律机制工作指引和公约,引导粤港澳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绿色金融业务合作。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