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4日,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推出配额托管业务。配额托管是由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接受管控企业的配额委托管理并与其约定收益分享机制,并在托管期代为交易,至托管结束后再将一定数量的配额返还给管控企业以实现
履约的模式。
2015年5月13日,深圳能源财务公司与珠海招金盈碳一号
碳排放投资基金、深圳招银国金投资有限公司签署配额托管协议。深圳能源财务公司同意于2015年5月18日将总量为200万吨的配额划至珠海招金盈碳一号
碳排放投资基金账户,并在2015年6月19日前接受珠海招金盈碳一号碳排放投资基金按照规定归还的碳排放配额及核证自愿减排量(其中核证自愿减排量即
CCER,占初始托管配额的比例不超过20%,即40万吨)。
除了获得的返还的配额外,深圳能源财务公司还能收到珠海招金盈碳一号碳排放投资基金支付的
碳资产管理收益。
碳资产管理收益根据配额托管协议签订日前一个月的配额(SZA-2014)平均价(此处假设为42元/吨),按照一年期招商银行贷款利率基础年化利率(LPR)(5.1%)上浮10%,托管期限第一批为32天,托管收益共计41.31万元。
2015年6月23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推出借碳交易业务。借碳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入方(简称“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后,向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出方(简称“借出方”)借入配额并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待双方约定的借碳期限届满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配额并支付约定收益的行为。借碳合同由交易所提供标准格式。
① 资格准入 借碳双方应为纳入上海市配额管理的企业或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参与借碳业务需符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法》规定的条件,并已经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
② 借碳标的 所借配额为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登记的各个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所借
碳配额不得用于质押或者清缴履约。
③ 借碳期限 如果所借配额为当年需要履约清缴的品种,借碳到期日不应超过当年清缴截止日的前一个月。
④ 保证金借入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其借碳专用资金科目内存入规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初始保证金为借碳金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