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理解碳金融市场,首先有必要对碳交易、碳市场、碳金融和碳金融市场等几个相关的基础概念进行讨论和界定。
碳交易的理论基础。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经济学中被称为负外部性问题,因为排放这些温室气体的主体虽然给外部带来了危害,却没有支付任何补偿,最终把本应由私人承担的成本转嫁到外部,变成了全社会的成本。要对负外部性进行校正,把环境成本内部化到排放主体的成本结构之中,传统上主要依靠政府力量来实现:一是行政管制,即政府直接规定企业的排放量;二是统一征税,即政府对所有排放主体征收所谓的“庇古税”。实践过程中,两种方法都呈现出管制一刀切及税率欠缺弹性等明显局限,难以对企业减排产生适度且均衡的激励和约束。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等发展起来的产权理论,则为解决温室效应等环境负外部性问题带来了新的思路。根据科斯定理,产权界定清楚,人们就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从而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如果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视为一种归属明确的权利,则可以通过在自由市场上对这一权利进行交易,从而将社会的排放成本降为最低。碳交易的思想由此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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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起源。在科斯定理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了“总量与交易”(CapandTrade)理论: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及稀缺性理论设定污染物排放上限(总量),并以配额的形式分配或出售给排放者,作为一定量特定排放物的排放权。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在此基础上率先提出了排放权交易体系(ETS)的设计;1972年,蒙哥马利用理论模型解释了通过市场方式解决各种污染负外部性成本的问题,进一步增强了用产权理论解决污染问题的影响力。ETS最初的成功应用是在排污权交易方面,即美国1995年开始实施的著名的“酸雨计划”。随后在《京都议定书》谈判过程中,ETS被用于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确立了国际排放贸易(IET)、联合履约(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碳交易机制。IET是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体系,JI和CDM两种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则可以用于抵消部分配额,两者结合形成了强制碳交易市场。此外,一些机构及个人出于社会责任目的,通过购买项目减排量实现自身碳中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自愿碳交易(VER)市场,也是碳市场的重要补充。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碳金融市场。如前所述,碳金融市场指金融化的碳市场。由于欧美金融市场高度发达,金融化的碳市场对于他们几乎是不言自明的前提,所以在他们的语境中很少出现“碳金融”等提法。而在2011年的《碳金融十年》报告中,世界银行对“碳金融”的描述也几乎与碳交易一致,即出售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交易碳排放许可所获得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
国内学者对碳金融概念的界定则分为两个层次:狭义的碳金融,指企业间就政府分配的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市场交易所导致的金融活动;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碳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配额及其金融衍生品交易,也包括基于碳减排的直接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金融中介等服务。在国内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环境下,碳市场的金融化发育程度还很低;而在我国目前的产业发展阶段,同时又面临着远远超过欧美的低碳转型压力,迫切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信号更好地引导节能减排和低碳投资。因此,强调突出碳市场的金融化属性并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不断提升碳市场的金融化程度,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在我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摘选于《中国碳金融市场研究》报告)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