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的中国担当

文章来源:环球时报2016-04-25 09:10

    在4月22日世界地球日这一天,175个国家的代表齐聚纽约联合国总部,见证了一份全球性气候新协定《巴黎协定》的签署。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量化规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但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拒绝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2013年到2020年)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为解决2020年后全球而非仅仅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问题,《巴黎协定》应运而生。《巴黎协定》不但包括了所有排放大国,还引入了法律约束力,体现了公平合理、全面平衡、富有雄心、持久有效的精神。根据协定,缔约方承诺,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传递出全球致力于实现绿色低碳、气候适应型和可持续发展的信号。不同的利益诉求导致的分歧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国情特殊性,使《巴黎协定》的谈判、出台,经历了艰难的博弈。
 
  《巴黎协定》设定的远大目标与现实差距甚大,各国持续燃烧煤、石油等石化燃料,更多二氧化碳排放至大气,使全球加速暖化,而再生能源的投资虽然上扬却不稳定。据研究机构Bloomberg New Energy Finance资料,全球洁净能源投资额在2015年较2014年增长4%至3290亿美元。然而,今年首季再生能源投资却衰退22%,鉴于《巴黎协定》的落实难度之高,需要各国付出艰辛的努力。
 
  不过,履行《巴黎协定》,最根本的办法还是缔约国履约过程中的资金支持与资金融通,在全球推行绿色金融的广覆盖不失为上佳之策。绿色金融是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分为直接绿色金融和间接绿色金融。直接绿色金融也就是碳金融市场,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产品,比如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间接绿色金融主要是指绿色信贷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种市场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的灵活运用,直接催生了碳金融市场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那些基于碳减排义务的合规要求而交易的企业和包括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国际组织,他们都会根据各自的业务定位和需求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说,随着排放交易计划和监管措施的实施,碳金融市场已成当今实现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治理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平台。如今,全球范围内逐渐形成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分割的区域碳金融市场。去年有五个国家或地方政府宣布计划建立新的碳市场
 
  间接绿色金融也就是绿色信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各国的或国际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对研发和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和利用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和绿色制造以及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低利率的金融服务与政策。《巴黎协定》的签署,也一定会敦促各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国际金融机构严格按照赤道原则,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为应对国际气候变化做出努力。
 
  下一步,中国或会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后发制人,为协定的早日生效注入强大动力。根据日前在北京召开的2016年中国绿色金融论坛暨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年会,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步伐在显著加快,绿色金融国际合作也在不断地深化。先看碳交易,从2011年起,我国启动了7个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共有1900多家排放企业和单位被纳入7个试点碳交易平台,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合计约12亿吨。目前,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交易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的80%左右。未来我国碳市场的交易量或将在每年30亿至40亿吨左右,现货交易额最高有望达到每年80亿。实现碳期货交易后,全国碳市场规模最高或将达4000亿,将在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位居第三。再看绿色信贷,继2012年银监会印发《绿色信贷指引》之后,去年1月,银监会与国家发改委在北京联合发布《能效信贷指引》。“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足见,无论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的设计,还是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和绿色金融理念的普及推广都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形成市场合力,笔者以为,在“十三五”时期,我国可尝试将碳金融市场与传统金融市场的信贷、证券等交易市场进一步融合,同时大力发展绿色股票指数,建立绿色产业基金,推动发展碳租赁、碳基金碳债券等碳金融产品,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为实现绿色金融的全球覆盖做出我国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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