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加快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3-06 11:13

加大对碳金融的宣传力度。政府应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对碳金融的研究学习,同时通过各种媒体手段向公众宣传碳金融概念,并将宣传重点对象选为企业与金融机构。要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项目中存在的商机,促使氽业萌发参与项目的主动意愿。同时组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碳金融业务管理技巧等的交流,促进我国碳金融大规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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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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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 目前国内有关碳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碳金融参与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约束缺乏必要适用准则。闲此,国家有关部委如发改委、商务部和银监会等应加大协调力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碳金融的操作办法和法律法规,确保中国碳金融业务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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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财税、环保及外汇管理等各项配套政策的大力扶持,然而目前的政策却严重“缺位”。比如,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没有发挥。2008年四季度,国家出台的“四万亿”投资项目中,仅有2100亿投向低碳经济,仅占全部投入的5%,比例很小。应更好地发挥人行、银监会等部门的宏观指导作用.建立与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相关联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存税收方面,可以通过降低碳金融项目的有关税率、适当延长免税期以提高项目的经济强度,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积极性;在银行监管方面,可以采取在碳金融项目贷款额度内存款准备金要求的适当减免,加大项目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碳金融项目的贷制下,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积极推进建立“一行二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以建立包括国务院、中央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内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促进宏微观监管信息及时、全面的共享和流动.更好地发挥监管合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在此基础上,加强中央银行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构建具备全球视角的金融监管体系,建 强有力的跨国协调和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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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赋予巾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的相应职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人民银行虽然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负责支付清算管理、监测金融体系流动性和承担最后贷款人等职能,但由于现行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微观审慎监管,人民银行不能通过监管手段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体系的信息,准确判断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常常被动处置金融风险。因此.有必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经验,赋予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保障人民银行有效履行维护金融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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