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在2006年的碳金融发展报告将用于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金融资源定义为碳金融。Sonia Labatt等(2007)从狭义和广义的角度来界定碳金融:将一切运用市场工具转移环境风险和实现环境目标的约束社会中的市场解决方式定义为狭义的碳金融,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所有市场化解决方式定义为广义的碳金融;王宇、李季(2008)认为碳金融是金融体系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机制;陈柳钦(2010)则认为碳金融是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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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的核心就是其交易机制,其他碳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都是围绕着碳排放交易机制展开的。据易碳家了解到,按照交易方式的不同,碳交易可以分为配额交易和项目交易,这是两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碳排放交易机制可以分为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e,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CDM)三种减排机制。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最初是国家、公共企业等,现在逐渐向私人企业以及金融机构拓展。在这个目前规模庞大的碳市场中,交易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边是各种排放(减排)配额通过交易所为主的平台进行交易,而另一边则是相对复杂的以减排项目为标的的买卖,即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前者派生出类似期权与期货的金融衍生品,后者也成为了各种基金追逐的对象。而且,这一市场的交易工具在不断创新、规模还在迅速壮大,未来的发展前景十分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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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碳金融发展方面,我国已出台一系列政策对其各方面进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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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7年底,银监会出台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做到“三个支持”、“三个不支持”和“一个创新”。“三个支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列为国家重点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对得到财政、税收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支持。“三个不支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支持被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支持能耗、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不支持被列为落后产能的项目。“一个创新”指鼓励银行开展节能减排授信创新。
2013年是中国碳交易元年。去年,国家发改委明确指出,“2015年底要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市场。”不仅是我国在独自努力,世界银行也十分支持中国开展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目前该项目也已经确立,正在招标。这就更加印证了碳金融市场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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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已有一定政策出台对碳金融体系发展进行支持,但是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政策的支持对于碳金融的发展毋庸置疑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对于我国的现状:碳金融处于起步阶段并且是一个全新的金融领域,各种管理制度并不完善,社会大众对其的理解不全面。这也就要求国家推出更多的政策对其发展做出指导,应加快相关法律政策等的完善和健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