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金融业参与低碳经济的客观限制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6-28 14:10

客观地讲,目前我国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传统的项目评价体系、财务核算体系、市场交易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都在制约低碳经济的发展。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低碳项目所带来的环境贡献无法外化为经济效益。现有财务监管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下,无法体现可再生性能源等低碳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可再生性能源项目的投产所带来的CO2与SO2的减排效应、环境保护效应无法转化为企业的实际经济收益,拟议中的碳关税课征思路是我们理解这一窘境的良好注释,目前来看,这种做法既有贸易壁垒之嫌,又有技术壁垒之嫌,但的确可以鲜活地表明具有减排效果的项目投资应该享有将其外化社会效益转化为内在经济效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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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关注优先于社会效益。我国目前已经完成了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整体改制工作,在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指引下,年初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面对国家重点扶植产业发放了千亿数量级的贷款,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流动性,其投向选择也体现国家统筹的总体意志。但需关注的是,现有金融监管与运行体系下,金融机构无法也无动力分担应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银行对于贷款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强调,以及证券市场对企业实现利润的双重压力下,使得低碳经济相关项目面临较为严苛和不利的债权融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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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对碳金融产品创新的约束。目前国内尚未审批过任何与碳减排相关的金融产品,尤其是企业急需的债权融资类产品,也缺乏增信平台与工具;《证券法》第16条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其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而现有的可再生性能源企业短期内达不到这一要求;目前金融体制下,即便低碳企业勉强达到发债资格要求,其发债成本也会高于项目长期贷款利率水平,没有体现出社会和金融市场对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支持。(完)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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