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再生性能源项目整体投资回报低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众所周知,以风电、光电、生物质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形式是人类社会进行能源结构调整、减轻对化石燃料需求与依赖、降低一次能源生产环节碳排放总量的主要手段。但受技术水平、自然条件和电网现状等客观因素所限,上述形式投资项目的收益表现无法与传统煤电、气电相比较。尽管不同国家都有政策扶持,但其在项目融资等环节的确有着先天的劣势,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突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三、CDM交易机制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限
《京都议定书》架构了二氧化碳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即温室气体减排“三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ed,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和“碳减排”贸易机制(EmissionTrade,ET)。其中,CDM机制建立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但CDM收入的确认需在项目获得联合国相关机构确认并与碳减排额度购买方签订销售协议后方能实现,因确认手续缓慢,一个实现商运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至少要用两到三年才能完成申报手续,其间的碳减排指标将白白浪费掉,而不能实现应有的收益补偿。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CDM供应国,截至2009年9月,国家发改革批准的CDM项目共有2232个,据CDM执行理事会(EB)网站预计,未来中国每年将获得1.9亿吨碳排放权签发量,占CDM项目年签发总量(3.2亿吨)的59%。尽管在供应量上占据绝对优势,但我国却没有掌握定价权,已成交的CDM交易价格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而且国内以碳减排为标的的交易平台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容量有限,2008年内,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管理中心、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相继建立,但这些只是一级交易平台,国内金融市场上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产品和交易平台尚未出现,这已远远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国家与地区的脚步。由此可见,CDM交易机制对于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回报表现有一定帮助,但程度有限。有鉴于此,通过金融创新实现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支持已是十分迫切的客观需求。(完)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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