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组成包括首次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但是,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包含有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要求。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环境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这表明我国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把环境信息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来对待。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效性。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科学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企业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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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色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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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金融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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