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认识不足,大部分商业银行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内在的驱动力,仍处于消极观望状态,不敢贸然介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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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政策激励措施不足。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财税、环保及外汇管理等各项配套政策的大力扶持,然而,中国目前的政策却严重“缺位”,还没有出台一个完整的发展低碳经济的规划和系统性的引导支持政策,一些已经出台的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导致商业银行的外部激励动力不足。
第三,碳金融的交易较为复杂。碳金融涉及的大多是“两高一资”行业(即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行业),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需要开展复杂的环保风险评价,增加了项目审查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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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碳交易的定价权缺失。尽管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市场,但在国际碳市场上却没有定价权。目前国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国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也有所动作,但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并没有话语权,不得不接受外国碳交易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第五,中介市场有待发展。我国的中介机构与第三方核准机构尚还处于起步阶段,难以进行CDM项目评估及排放权购买的工作,尤其是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商业银行分析、评估、规避其项目和交易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碳交易的发展。
第六,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还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可持续发展风险。一是《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目前所制订的各项制度在后京都时代是否会延续还不确定,其延续性问题成为碳金融发展的最大政策风险。二是低碳产业面临可持续发展的风险。三是由于项目交易通常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减排单位不仅需要符合认证要求,而且还需要满足项目东道国政策和法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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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CDM项目合规性不足。碳金融中,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程度最高的市场即CDM市场,但2009 年CDM 理事会共召开7次会议,拒绝了30个来自中国的CDM项目注册。据CDM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在CDM注册的项目数达1946 个,自2006 年7 月以来,共137个项目遭拒,其中一半是来自中国、印度和巴西的项目。这充分说明我国立项项目在合规性方面还存在普遍不足,需要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应对挑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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