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
1.推动商业银行大力开展碳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代表的金融业务创新。建立以碳权作为抵押的融资方式,对具有良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潜质和信用记录的企业以CERs收益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创新形式。由于CERs收益权是一种未来的收益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银行在为企业提供这种质押贷款时,需要高度关注企业CERs收益权实现的风险。对于已获得CERs签发的企业需要核准该企业
CDM项目,CERs签发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的
CDM项目要密切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适当上浮利率以防范风险。
2.发展基于碳交易的融资租赁业务。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使得企业不必投入巨资购买排污或污处理设备,释放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在实际应用中,为鼓励企业减少碳排放,融资租赁和碳权质押贷款可以结合起来,即对于积极使用租赁设备的企业给予优惠的贷款支持,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CERs收益权实现的风险,降低碳权质押贷款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在实际应用中,也可将保理与融资租赁结合起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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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发展碳基金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积极开拓碳基金市场,既可以有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也可以有面向普通公众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管理计划。将客户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专门的碳基金,用于为具有良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潜质和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CDM项目开发融资,客户从企业出售二氧化碳减排指标的利润中获取收益。据易碳家了解到,由于CDM项目的开发周期较长,审批流程较复杂,风险较大,因此,这类理财产品的期限较长,一般应设计为2-3年,给客户提供的回报率应比同期的存款利率高出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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