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发展碳基金理财产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都可积极开拓碳基金市场,既可以有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也可以有面向普通公众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管理计划。将客户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形成专门的碳基金,用于为具有良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潜质和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供CDM项目开发融资,客户从企业出售二氧化碳减排指标的利润中获取收益。由于CDM项目的开发周期较长,审批流程较复杂,风险较大,因此,这类理财产品的期限较长,一般应设计为2-3年,给客户提供的回报率应比同期的存款利率高出20%-30%。
4.开发信托类碳金融产品。这类设计理念是为那些具有环保意识和碳金融知识的企业设立碳信托投资基金,将这笔资金投资于具有清洁发展机制(CDM)开发潜力的项目中,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发获得相应CERs(清洁发展机制减排单位)指标。这种信托类碳金融产品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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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逐步推进碳金融资产的证券化业务。碳资产即企业将具有开发潜力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碳资产)卖给有特殊目的的机构或公司(SPV)(一般是投资银行),SPV将这些碳资产汇入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CERs收益)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也可将商业银行碳权质押贷款、针对碳权的融资租赁、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应收账款及银行保理等形成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碳资产的证券化提高了碳资产的流动性,并转移了风险,有利于碳金融的发展。为促进投资银行优先推动碳资产的证券化,要加强对碳资产的风险评估机构建设,建立对碳资产担保证券的增信机制。
此外,尽管碳金融对金融机构来说是一块巨大的市场蛋糕,但其中也隐藏着传统金融产品不具备的风险,碳保险在中国至今还是空缺,也是亟待开拓的一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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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战略》,山东交通学院,马媛媛)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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