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对
碳金融业务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社会效益等诸多方面的认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碳金融是国际金融界的新课题,金融的支持能够有效促进
碳市场的形成。世界银行的碳金融活动推动了国际上基于清洁发展机制即
CDM项目的
碳市场的发展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形成。目前,我国已经在
北京、天津和上海设立了3家与
碳排放有关的交易所。我国商业银行也开始介入碳金融业务。深入推动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不仅能够支持
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也是建设我国碳市场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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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发展“碳金融”的实践
在发展碳金融方面,国外商业银行已先行一步。围绕
碳减排权,渣打银行、美洲银行、汇丰银行等欧美商业银行在银行贷款、直接投资融资、
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试验。新兴市场地区也毫不落后,韩国光州银行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推出了“碳银行”计划,尝试将居民节约下来的能源折合成积分,用积分可进行日常消费。
相对国外众多商业银行的深度参与,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尚处于探索尝试阶段,目前仅在“
绿色信贷”等方面稍有进展。国家开发银行探索开发针对清洁技术和应用项目的节能服务商模式、金融租赁模式等创新融资方案。一些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尝试发展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等
绿色信贷。2008年,浦东发展银行在全国商业银行中率先推出首个针对
低碳经济的整合服务方案《绿色信贷综合服务方案》。在贷款方面,民生银行创新推出了基于CDM的节能减排融资项目。此外,还有一些商业银行推出了基于
碳交易的理财产品。如,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推出的二氧化碳挂钩型的基金和理财产品。另外,在
碳信用卡方面,兴业银行率先推出了基于个人购买碳减排量的“低
碳信用卡”。之后,中国光大银行也推出了一张“绿色零碳信用卡”。与此同时,众多国外投资银行和国际
碳基金也纷纷进入中国,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进入中国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等合资成立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瑞典
碳资产管理公司、英国益可环境集团、高盛、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也都已在中国开展节能减排的投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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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碳金融的制约因素
第一,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认识不足,大部分商业银行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内在的驱动力,仍处于消极观望状态,不敢贸然介入其中。
第二,政策激励措施不足。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财税、环保及外汇管理等各项配套政策的大力扶持,然而,中国目前的政策却严重“缺位”,还没有出台一个完整的发展低碳经济的规划和系统性的引导支持政策,一些已经出台的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导致商业银行的外部激励动力不足。
第三,碳金融的交易较为复杂。碳金融涉及的大多是“两高一资”行业(即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行业),商业银行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需要开展复杂的环保风险评价,增加了项目审查的难度。
第四,碳交易的定价权缺失。尽管中国拥有巨大的碳排放市场,但在国际碳市场上却没有定价权。目前国内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国内商业银行在“碳金融”方面也有所动作,但都没有深入到核心部分,处于国际碳市场及
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并没有话语权,不得不接受外国碳交易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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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中介市场有待发展。我国的中介机构与第三方核准机构尚还处于起步阶段,难以进行CDM项目评估及排放权购买的工作,尤其是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商业银行分析、评估、规避其项目和交易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碳交易的发展。
第六,碳金融业务的风险较大。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还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可持续发展风险。一是《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仅涵盖20082012年,目前所制订的各项制度在后京都时代是否会延续还不确定,其延续性问题成为碳金融发展的最大政策风险。二是低碳产业面临可持续发展的风险。三是由于项目交易通常要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减排单位不仅需要符合认证要求,而且还需要满足项目东道国政策和法律的限制。
第七,CDM项目合规性不足。碳金融中,我国商业银行参与程度最高的市场即CDM市场,但2009年CDM理事会共召开7次
会议,拒绝了30个来自中国的CDM项目注册。据CDM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在CDM注册的项目数达1946个,自2006年7月以来,共137个项目遭拒,其中一半是来自中国、印度和巴西的项目。这充分说明我国立项项目在合规性方面还存在普遍不足,需要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中介服务业务应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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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财税、环保、监管、外汇等配套政策扶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对CDM项目给予税收减免的政策支持;环保部门应细化排污权
买卖的法律制度;中央银行和银监会应尽快出台相应碳银行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应配合CDM机制研究并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并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同时,当前要抓住现在的机遇,将人民币与碳排放权绑定,建立健全人民币在全球碳交易中的贸易、投融资和资本市场循环流通机制。
第二,加快建立我国碳交易市场机制和中介组织。要拥有碳市场的定价权,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碳交易
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我国应加快研究,尽快制订本土的碳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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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碳交易中间业务创新能力。一是优先发展与碳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理财产品业务。二是发展碳交易代理、财务顾问、融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务。三是引导和鼓励银行项目融资,探索银行CDM项目融资模式。四是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遍布全国各地分行的营销资源,寻找适于进行CDM项目开发的目标客户。
第四,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法规、完善政策制度建设。一方面政府在制定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发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标准时,应考虑金融方面的因素;另一方面,加快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
第五,控制碳金融业风险。商业银行应选择那些经济效益好、外部担保强的项目,并且在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可通过银团贷款、分期投入等方式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CDM项目未来本息大多是采用外币偿还,商业银行应实行必要的套期保值以防范汇率变化的风险;对于政策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新相关的合同条款,尽量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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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引进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有必要在银行系统内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或从外资银行引入专业人才。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