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7月起,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
平台开展
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并对存证数据进行技术审核。2025年10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1—6月
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补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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